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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100082

律师

 

刘丹妮 

 

专利代理人、法律职业资格
最高院核准专利民事及行政诉讼代理人
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信用等级A+级专利代理师(全国共计94名)
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知识产权法学会专利法委员会委员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培训教师(全国共计94名)
北京市英智伟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首席创始合伙人、所长
北京英智达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

             

 

  刘丹妮女士于1998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生命科学院生物化学专业,获理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药物研究所药学专业,获理学硕士学位;2004年被选派赴德国知名知识产权事务所Boehmert&Boehmert接受欧洲和德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培训;2005年在职攻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研修班;2011年赴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 (John Marshall Law School) 攻读知识产权法学硕士(LLM)学位,于2012年春荣誉毕业并获得学位。

  刘丹妮女士于2002年进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从事化学、医药、生物、材料和冶金领域的专利实质审查工作和实用新型专利检索工作,参与部门审查质量控制建设及新审查员培训,并为企业提供专利咨询服务;2005年被选拔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从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查,并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主审了包括六味地黄丸发明专利专利无效请求案、路易威登手提袋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请求案等在内的若干有影响力的重大案件。2006年一项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入选专利复审委员会年度优秀审查决定。

  刘丹妮女士于2006年获得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并于2007年开始执业。2007年,刘丹妮加盟并参与创建北京一家知名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成为该机构最年轻的出资合伙人。自此,带领团队代理化学各领域尤其是生物、医药领域的数百件内内、内外、外内专利申请案件,连续服务3年以上客户数量占总客户数量的百分比超过70%,凭借其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业多年来不断有新客户慕名委托或老客户长期指定代理业务,并成功支持所在代理机构争取成为世界500强纸业集团金伯利-克拉克公司在中国的唯一指定专利代理机构。同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专利无效及行政诉讼业务的专利代理人,主办代理无效、诉讼及相关法律咨询项目近百项,胜诉率高达近80%,在业内享有相当声誉,其作为第一代理人主办的青蒿素专利无效案被选为2011年专利复审委员会十大典型案件,带领团队参与处理的葡萄糖酸锌钙无效及侵权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同时,还积极探索发掘除常规业务外的综合性高端业务项目,圆满完成数十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专利性评价、专利许可及转让、技术转让业务,并成功争取并主办了医药巨头法国赛诺菲-安万特集团公司两项重点产品在中国的FTO(freedom to operate)项目。多年来,刘丹妮女士凭借其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国内外客户的高度评价和由衷信任。

  因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及卓越的专业实力,2012年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最高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刘丹妮女士获得了专利诉讼代理人执业资格,可参与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与专利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

  2014年1月,刘丹妮女士加入北京一家以无效、诉讼为主要业务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任副总经理、诉讼代理人、专利代理人。


  2014年12,创办北京英智达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英智伟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并担任总经理、所长、首席创始合伙人,成功领导事务所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专利代理信息共识平台认定为信用等级A+级专利代理机构。


非诉讼项目代表业绩(受限于保密义务,部分项目无法列出)


1、代表北京茵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就其靶向载体项目权属及自由实施方面FTO(freedom to operation)展开尽职调查并完成应对方案(2018-2019);


2、代表启德医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GeneQuantum Healthcare Co., Ltd.)就其对正大天晴公司的转让其小分子偶联药物技术项目中,展开自由实施FTO分析(Freedom to Operate)并应对交易对手的涉知识产权及技术方面的质询(2016-2017);


3、主办医药巨头法国赛诺菲-安万特集团公司两项重点产品在中国的FTO(freedom to operation)分析项目(2010);


4、应中国贸促会商法中心及浙江省贸促会邀请,为衢州永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对美国市场出口风险(双反、337调查、专利侵权等)搭建项目组并提供建议(2022);


5、代表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就其电阻加热产品项目完成境外专利侵权风险排查,指导其研发人员完成应对境外国际电子烟巨头竞争对手专利壁垒的技术规避及突围方案(2022);


6、在代理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的确权、侵权、权属等技术纠纷案件同时,配套完成了其IED荧光粉项目的配套FTO(freedom to operation)分析及解决方案落实(2016-2020)。


争议解决代表业绩

1、主审黑龙江省济仁药业有限公司和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联合请求宣告“中药六味地黄制剂的生产方法(02134100.1)”发明专利无效请求案,该案确定了药品标准颁布件类证据可否作为现有技术用以评价该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判断标准。

2、主审路易威登马利蒂集团请求宣告“手提袋(02367907.7)”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请求案,该案直接促成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3款的修改。

3、主审周明泉请求宣告“一种双密封胶质止逆阀(03221502.9)”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请求案,该案释明了判断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标准。

4、主审林口精三请求宣告“窗帘窗纱两侧滑动锁紧装置(01203899.7)”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请求案,该案释明了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的判断标准。

5、代理北京华立科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宣告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抗疟药新药复方双氢青蒿素(00113134.6)”发明专利无效请求案,无效程序及一二审诉讼程序均获胜诉,该案入选2011年专利复审委员会十大典型案件,判决文书见第12148号无效审查决定、北京一中院第(2008)一中行初字第1755号、北京高院第(2010)高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

6、代理专利权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装盒(枸橼酸铋钾颗粒)(200330116006.8)”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请求案无效程序及一二审诉讼程序均获胜诉,判决文书见第12479号无效审查决定、北京一中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498号、北京高院(2009)高行终字第908号行政判决书。

7、代理福谊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宣告美琪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对苯二甲酸的制备方法(200410005336.3)”发明专利无效请求案件,无效程序及一二审诉讼程序均获胜诉,判决文书见第13384号无效审查决定、北京一中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35号行政判决书。

8、代理王斌请求宣告张嵩“盐酸溴己新注射液及其制备方法(02139042.8)”发明专利无效请求案,无效程序及一二审诉讼程序均获胜诉,判决文书见复审委第14144号无效审查决定、北京一中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955号、北京高院(2011)高行终字第417号行政判决书。

9、代理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请求宣告德彪药品股份有限公司“一种药学上稳定的奥沙利铂制剂(95194443.6)”发明专利无效请求案,无效程序及一二审诉讼程序均获胜诉,判决文书见复审委第10529、14253号无效审查决定,北京一中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198号、(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169号、第1657号,北京高院(2009)高行终字第2号、(2011)高行终字第726号行政判决书。

10、代理专利权人深圳滨海制药有限公司应诉“美罗培南的制备方法(200610083362.7)”发明专利无效请求案,获维持专利权有效,请求人未上诉,判决文书见复审委第19633号无效审查决定。

11、代理美国MSG公司请求宣告武良东“储蓄罐(理财猪)(201230186616.4)”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请求案,获宣告无效,对方未起诉,判决文书见复审委第21861号无效审查决定。

12、代理杭锦后旗大博农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宣告陈恒“气吸式精量穴播装置的输种盒(201020550586.6)”专利无效案,获宣告无效,对方未起诉,判决文书见复审委第26078号无效审查决定。

13、作为第一代理人和案件承办人代理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请求宣告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日本国立研究开发法人物质•材料研究机构“荧光体和使用荧光体的发光装置”(第200480040967.7号、第20071019944.0号)系列发明专利无效请求案,在该专利权人提起的多国系列无效请求诉讼案中,一审首次成功获判撤销复审委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第28655、28656号审查决定,二审成功维持一审原判,判决文书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2016)京73行初3351、(2016)京73行初3352号行政判决书及北京高院(2019)京行终第1957、1960、2006号行政判决书。作为配套服务,完成了相关产品项目的专利补申布局与FTO分析。


服务过的特长领域(生物医药)国内外典型客户包括但不限于


美国贝勒研究院、格兰达利斯有限公司、伦敦卫生及热带医学学院、加的夫大学学院咨询有限公司、美国医学研究理事会、英国国家健康服务信托基金保健帝国理工学院、国立大学法人信州大学、国立大学法人东京医科齿科大学、基因桥有限责任公司、反应遗传有限公司、法国赛诺菲-安万特集团公司、德国费森尤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HOX治疗有限公司、启德医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唯可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国家纳米科学中心、北京大学、北京市肿瘤防治研究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协和洛克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茵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唯新生物医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中科康磁医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宁波基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天津药物研究院、广州医科大学、广州医大新药创制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环球制药有限公司、广东康美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力邦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云南施普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论文
  1、“专利侵权诉讼中已有技术抗辩原则适用的相关法律问题”,《知识产权》杂志2005年增刊;
  2、“如何避免医药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损失”,《中国知识产权报》,“理论”专版,2005-07-25,该文先后被深圳《医药专利》杂志、《医药经济报道》等多家报刊和地方局网站全文转载;
  3、“药品专利与药品行政审批之间的衔接问题”,《中国知识产权报》,“专利”周刊,2012.09.12;
  4、“从专利权人视角如何看新一轮专利法修改”,《中国知识产权报》,“专利”周刊,2013.01.16,该文先后被人民网知识产权论坛、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全文转载。

工作语言
  中文(母语)、英文




 

李天志

 

专利代理人、法律职业资格
原国专公司 专利专员
北京市英智伟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李天志先生于2006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化学系,同时获得化学、法学双学士学位;2009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14年在职攻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

  李天志先生于2009年初加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可并在国家工商局批准注册的国内唯一专门提供专业化专利费用管理的北京国专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专公司),从事专利缴费管理相关工作,并提供专利申请、专利咨询和检索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为多家企业组织或参与撰写了相关领域专利技术分析报告和竞争对手分析报告,获得了客户的认可与好评。

  李天志先生于2009年获得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于在校期间以高分(430分)通过司法考试,并于2011年执业于北京某知名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主要业务包括化学、化工、材料以及医药生物领域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审查意见答复、复审、无效以及专利翻译、侵权分析、专利检索和咨询等。期间,由其撰写申请文件及答复中间程序而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已近180件,其中所服务的国内外客户包括:中国科学院、国家纳米科学中心、天津药物研究院、丽珠制药、康美药业、葛兰素史克(GSK)、3M公司、金伯利-克拉克公司(KCC)、KBR公司、E Ink公司、北欧化工(Borealis)、美国矿物和材料集团(Amcol)、韩国化学研究院等知名企业及研究机构。

  2015年,李天志先生加盟并参与创办英智伟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并担任创始合伙人。

代表性主办案件:
  通过专业答复协助丽珠制药最终获得治疗猪流感中药专利的授权
  通过专业答复协助葛兰素史克最终获得其收购Sirtris的重要化合物专利的授权
  参与中铁建IPO上市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
  参与创办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担任法务负责人

专著和论文:
  《从专利权人视角如何看新一轮专利法修改》, 知识产权报,2013.1.16,为第一作者,该文章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及多家网媒的全文转载。
  《民用航空法教程》, 中国民航出版社, 2007年5月第1版,为合著者。

工作语言:
  中文(母语)、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