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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与无效

 

一、复审程序的定义

  专利申请的复审程序是指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申请人不服专利局驳回其专利申请而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定程序。

  性质:属于专利申请救济程序、是专利审批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但为了提高授权专利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延长审批程序,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复审程序基于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请求人在审查决定的结论已宣布或书面决定已发出之后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已经通过通知书或者口头审理被告知过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并且具有陈述意见的机会。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在已经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调解决定变更专利申请人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变更后的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除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案件(包括专利申请人不服初审驳回提出复审请求的案件) 以外,其他各种案件的口头审理应当公开举行,审查决定应当公开出版发行。

  复审程序包括以下两个阶段:

  1、前置审查

  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2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转交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前置审查意见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2)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3)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驳回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2、合议审查

  审查范围:

  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例外情形:依职权审查,即

  (1)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

  (2)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与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

  注意:合议组经审查认定后,应当以该理由及其证据作出维持驳回的审查决定,此外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补充相应的证据。

二、无效程序的定义

  无效宣告程序是指专利公告授权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通常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

  无效程序是依请求人提出请求而启动的对不当授权的行政纠正程序。

  无效宣告程序能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一般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证据和范围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有效性全面审查的义务。另外,还兼顾公共利益,即可以依职权对请求人未提及的理由进行审查。

  1、审查原则

  无效程序应基于请求人的请求启动。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除细则72条规定的情形外,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

  请求人在审查决定的结论已宣布或书面决定已发出之后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

  2、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理由(R65.2)

  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A2);

  专利的主题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遗传资源的获取或利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A5);

  专利的主题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A25);

  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A20.1);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A22);

  外观设计专利属于现有设计或同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者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没有明显区别;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A23);

  专利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A26.3)

  专利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A26.4);

  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照片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A27.2);

  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R20.2)

  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者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A33);

  分案申请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R43.1);

  专利属于重复授权(A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