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专利侵权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行政查处或民事诉讼来解决。对于严重的专利侵权案件,还可以刑事手段来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一、行政救济手段
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某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专利侵权案件和假冒专利的案件。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时,专利管理机关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收缴违法所得和对侵权人处以不多于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同时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直接调查取证。此外,在当事人的请求下,专利行政管理机关还对专利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权人对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关于侵权行为的处理不满意的,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关于侵权数额的调解不服的,则不能就该调解行为提出诉讼。
行政救济手段还包括海关调查和扣押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进出口产品。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需要在海关对其专利权进行备案。在发现涉嫌侵权产品进出口时,专利权人在提供担保后,可以向海关提出请求进行调查,并扣押相关产品。
二、民事救济手段
民事救济手段是专利权实施过程中常用的救济手段。民事救济手段的诉讼时效是2年,从专利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时开始计算。民事救济手段主要包括禁令、损害赔偿等。
1、禁令
有三种形式的禁令可供专利权人选择,其一是诉前禁令,其二是财产/证据保全,其三是永久性禁令。
1.1 诉前禁令
如果专利权人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实际发生,以及可能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害结果,则专利权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的行为,即申请诉前禁令。
但是,根据《专利法》第66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在申请诉前禁令时应当提供担保,否则该申请将被驳回。人民法院在接受该申请的48个小时内做出裁定。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该裁定的执行。如果申请有错误的,则申请人需要赔偿被申请人由于停止有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可以申请诉前禁令的申请人包括:(1)专利权人;(2)独占性被许可人;(3)排他性被许可人,条件是专利权人不提出申请。对于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一般是无权提出诉前禁令请求的。
1.2 证据/财产保全
申请诉前禁令时,专利权人也可以同时请求证据/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将对这些请求统一处理。
根据《专利法》第67条的规定,在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也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诉前禁令类似,请求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担保。
1.3 永久性禁令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及法律实践,人民法院对于专利侵权行为,通常都会发出停止侵权的永久性禁令。但是,《民法通则》第7条也规定,民事活动不能损害公众利益。如果永久性禁令会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则永久性禁令也可用其它方式进行替代,比如通过专利许可费的形式进行代替。
2、损害赔偿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一般按照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或侵权人由此获得利益进行确定。如果专利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可通过专利权获得的利益,或者不能证明侵权人由于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则其所获得的损害赔偿按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进行合理确定。损害赔偿可以包括专利权人为了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通常,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按照下述顺序进行计算:首先是专利权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其次是侵权人由于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然后是合理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或法定赔偿。法定赔偿的数额一般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三、临时救济手段
《专利法》第13条规定,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使用费用。这就是对专利申请保护的临时救济措施。
临时救济措施有以下几个特点:(1)临时救济措施仅限于发明,而不适用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2)获得专利许可使用费需要等到专利授权后;(3)授权后的权利要求范围需要和申请公开后的权利要求范围基本相同;(4)实施发明的行为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利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行为。
四、刑事救济手段
根据《刑法》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假冒专利的行为,除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